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6-05-13 04:08:01 次数:9535次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普通高中学校、市直初中学校:近日,河北省教育厅印发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修订)》(冀教基【2016】13号)的文件,对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秩序、治理招生乱项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严禁超计划招生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擅自突破计划,省教育厅学籍管理系统已经设定了招生人数上限(2000人),超计划招生的学生将无法办理学籍,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承担。

二、严禁跨区域招生 除具有自主招生资格10所公办高中学校和民办学校外,其他各普通高中学校严禁跨区域招生。

三、严禁招收择校生、借读生, 严禁学籍外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严禁招收择校生,严禁普通高中学校超计划招生,把超额人数学籍挂到其他学校,严禁招收借读生,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严格实行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办法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考及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任何普通高中都不得录取控制线下的学生,学校违反规定私自招收控制线下的学生,将不能注册学籍,同时违规学校及责任人将受会到严肃处理。

五、严格执行经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并向学生、家长等公示。

六、务必把省厅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考生和家长 要将省厅规定和市局要求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使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每一位考生和家长都能充分了解政策规定,遵守政策规定。 

2016年5月11日 

邯郸市教育局